企業收到財政補貼需不需要交增值稅?答案在這里!
許多企業的財務人員
在日常工作中
會遇到財政補貼
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這樣的問題。
針對這一情況,
一起學習一下相關情況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的規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政 策 要 點
PART 01
總結來說,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的財政補貼,納稅人取得的是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如果納稅人取得的是其他性質的補貼,需要結合補貼的性質及企業行業等判斷。
PART 02
那么,2020年1月1日后取得的財政補貼依據是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判斷的首要依據為是否與銷售收入、數量掛鉤。
甲新能源汽車企業2020年才收到2019年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中央財政補貼,請問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財政補貼。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以下稱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無需繳納增值稅。
A 公司是一家公交汽車公司,政府就老人IC卡免費乘車給A公司財政補貼300萬,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
答:老人免費乘車,政府彌補老人免費乘車的差價,給予財政補貼。根據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相關會計準則。
從實質上看,政府其實是向公交汽車公司購買運輸服務,公交公司取得的政府補助,是運輸服務對價的組成部分,這與公交汽車公司的銷售收入直接掛鉤,所以這筆財政補貼要繳納增值稅的。
B公司是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政府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的政策。那么這種財政補貼需不需要交增值稅呢?
答:政府給予的補貼是與C公司發電的銷售數量(每千瓦時)是直接掛鉤的,因此這部分電價補貼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那么,若財政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按什么稅率繳納呢?
按照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比如說,剛才提到的老人免費公交卡的財政補貼,自然就按公交汽車公司提供運輸服務9%稅率繳納增值稅了。政府對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的補貼,按供電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了。
總結一下,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財政補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獲得補貼的行為是增值稅的應稅行為。
2、獲得的補貼與銷售的收入或者銷售數量直接掛鉤,僅與成本部分的金額和數量有關系的,不需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