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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攻略
一、按《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
《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一)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二)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四)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二、不能按《環境保護稅法》計算時,核定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范圍內,不能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應根據所屬行業類型,按照以下方法和順序核定計算環境保護稅:
01.禽畜養殖業水污染物:
應納稅額= 禽畜養殖場的月均存欄量(頭、羽)÷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注:1.月均存欄量按照月初存欄量和月末存欄量的平均數計算。
2.規模化禽畜養殖劃分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執行。
02.醫院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裝排污計量設備,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納稅人:
應納稅額=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2.無法準確提供污水排放量,可準確計量用水量的納稅人:
應納稅額=用水量(噸)×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3.無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納稅人:
應納稅額=病床數(床)÷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03.小型企業水污染物:
1.小型企業排放口安裝排污計量設備,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納稅人:
應納稅額=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2.無法準確提供污水排放量,可準確計量用水量的納稅人:
應納稅額=用水量(噸)×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注:小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規定執行。
04.飲食娛樂服務業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裝排污計量設備,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納稅人:
應納稅額=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2.無法準確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可準確計量用水量的納稅人:
應納稅額= 用水量(噸)×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3.無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計算:
應納稅額(餐飲業)=營業面積對應的排污特征值系數×適用稅額
應納稅額(除餐飲業)=特征指標數量(臺、張、支等)×排污特征值系數×適用稅額
05.施工揚塵大氣污染物:
應納稅額=(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注:1.按照《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計算,國家或云南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調整。
2.建筑面積(施工面積)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等資料上載明的建筑面積確定。納稅人有多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分別計算。
06.獨立燃燒鍋爐、餐飲業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
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適用稅額
注:納稅人使用獨立燃燒鍋爐(≤2蒸噸)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餐飲業燃燒燃煤產生廢氣(不含油煙類污染物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產生的廢氣),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